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

法治的理想 - 最高層次的法治觀念

法治概念的最高層次是一種信念,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礎,應該是對於人的價值的尊敬。法律應實踐出這個人文理想:每一個人都應該受到尊重和關懷,無論他或她是誰,無論他或她做過些甚麼,無分種族、膚色、宗教、性別、收入、階級、地位、職業或其他特點。一個人應受到尊重,不為甚麼,只因為他或她是一個人,有獨特的歷史、性格和自我。而法治的理想,就是去創造和維持一套原則、規例、程序和機構,以保障每個人的權益,防止它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侵犯,使每個人都有機會過一種合乎人的尊嚴的生活。

根據這種觀點,人類社會面對的最大挑戰,就是去創造一些條件 不單是法律上的,還包括政治、經濟、社會和文化上的,使社會的成員能過幸福的生活,發揮他們的潛質,追求他們的理想,享受生命的恩賜。



撮錄自陳弘毅:<淺談法治的概念>,於氏著:《法治、人權與民主憲政的理想》(香港:商務印書館,2012),頁2-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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